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道检刑诉〔201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62********,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住道孚县鲜水镇,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17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2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72********,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住道孚县色卡乡,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17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2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其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48********,藏族,文盲,中共党员,道孚县色卡乡**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住道孚县色卡乡,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2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道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丹某某、其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陈某某、其某某、丹某某和昂某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由陈某某支付人民币16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整)地皮费给其某某、丹某某和昂某某,分三次付清。其某某、丹某某和昂某某出具道孚县**乡色卡柯(地名)的地盘给陈某某进行非法采金作业。2017年9月23日,陈某某到其某某家中,将现金人民币49500元(大写:肆万玖仟伍佰元整)交给了其某某,其某某让其女儿莫×××代写收条,其某某将该现金全部交给丹某某保管。2017年10月16日,陈某某又到其某某家中,将现金人民币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交给了其某某,其某某将该现金全部交给妻弟公×保管。其某某、丹某某和昂某某准备将160000元收齐后平分。陈某某支付地皮费后,以道孚县**乡色卡柯回填工程为由,陆续招用格×××、洛×××、亚×××、来某某、杨某某、魏某某、降×为其打工。丹某某因为收取了地皮费在工地上负责协调和守工地的工作。陈某某还租用了李××的挖掘机一辆(小松牌240型),由李××安排龚某某、袁某某两名挖掘机司机前往工地作业;2017年10月5日龚某某、袁某某到达道孚县八美镇龙灯乡道班处,其某某驾驶皮卡车将挖掘机带引至道孚县龙灯乡地界的一处山脚下后离开。

2017年10月6日至10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道孚县**乡色卡柯进行非法采金作业。经鉴定:陈某某非法动用砂金矿体体积5427m3,砂金平均品位0.27g/m3,砂金金属量总量1.465kg,道孚县2017年10月砂金价格为220元/g,共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总价值为人民币322300元(大写:叁拾贰万贰仟叁佰元整)。

2017年10月17日陈某某、丹某某被道孚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11月2日其某某被道孚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振动机、电焊机、发电机、水泵、沾金毯、挖掘机、柴油机等;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现金缴款单、农行交易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袁某某、格×××、洛×××、亚×××、来某某、杨某某、魏某某、降×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丹某某、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省道色卡河(陈某某)砂金资源储量调查核实报告;四川省道孚县色卡柯河段砂金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丹某某、其某某事前通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322300元(大写:叁拾贰万贰仟叁佰元整),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陈某某、丹某某、其某某系共同犯罪;陈某某、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高   

2018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