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18〕5号
被告人一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8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住四川省**县**乡**村**组,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14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11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道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一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春节后(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一某某在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取得的情况下,在**县**乡**寺内以人民币6000元(陆千元整)的价格从尼XXX处购买一辆黄色“雪佛兰”SGM7127MTA型轿车。经查,该车系2015年9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圣派出所登记上网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300元(壹万柒仟叁佰元整)。
2017年12月15日晚10时许,被告人一某某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三瓦窑派出所民警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一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高
2018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