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内设机构:

为了加强聘用制书记员(辅警)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激励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对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的科学管理,保证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附件:道孚县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管理与考核办法

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2020110

 

 

道孚县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辅警)

管理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聘用制书记员(辅警)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激励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对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的科学管理,保证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高法[2018]2)和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甘孜州财政局、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各级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中法[2018]97号)以及道孚县人民政府20192月十三届县人民政府2019年第一次常务会会议纪要(道府会[2019]7号)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制书记员(辅警)是指在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核定政法专项编制之外,根据“川高法[2018]2号”和“甘中法[2018]97号” 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实行合同制管理的聘用制书记员(辅警);

第二章 录 用

  第三条  录用聘用制书记员(辅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作风正派,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无违纪违法行为记录;

  ()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具备从事聘用制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20204月以后招录的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聘用为聘用制书记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五条  聘用方式

    (一)聘用制书记员(辅警)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资格审查、专业理论考试、面试、政审、公示程序,择优录用;

    (二)招录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的工作由政治部具体负责,专业理论考试、面试应在相关组织人事部门配合下进行;

    (三)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的政审工作,应重点审查拟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的现实表现、个人经历,有无劣迹等,政审材料须有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居委会证明、原工作单位证明等;

  (四)招录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的工作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录用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第六条  招录聘用制书记员(辅警)按以下程序进行:

  ()提出用人需求。由各部门向政治部提出用人需求计划,政治部根据本院实际需求,提交党组研究决定;

  ()发布招聘信息。根据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政治部拟定招聘信息并公开发布公告;

  ()组织招考录用。组织招录对象面向全州,参聘人员进行笔试、面试、体检及政审。考试、体格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决定录用人选。对考试、体检、政审合格人选,提交本院党组会研究决定,予以公示;

  ()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制书记员(辅警)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订聘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管理制度:

(一)为了科学管理、合理调配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的工作,由政治部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使用部门在聘用制书记员工作职责范围内,根据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自主安排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的工作;

   (二)聘用制书记员(辅警)实行聘用合同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聘期。聘期届满,政治部根据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的工作表现、考核结果、工作需求,决定是否续聘,并提交党组研究决定;

   (三)聘用制书记员(辅警)实行逐级晋升,晋升办法遵照 “川高法[2018]2号”和“甘中法[2018]97号”执行;

   第八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包括:

  ()聘用合同期限;

  ()岗位职责;

  ()权利、义务;

  ()工资福利待遇和奖励;

  ()医疗、养老等“五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违约责任;

  ()有关争议处理办法;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职 责

  第九条  聘用制书记员(辅警)在工作中应做到:认真工作,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条  聘用制书记员(辅警)履行下列职责:

  协助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等开展各项检察工作;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为激励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的工作积极性,保障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的工资、五险一金、差旅费、装备、服装、培训、奖励等经费,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的工资和五险一金根据道府会[2019]7号县十三届人民政府2019年第一次常务会会议纪要执行;

(二)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的工资(包括工龄工资、等级工资)、差旅费、装备、服装、培训、奖励以及五险一金不足部分等相关经费,由本院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和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甘孜州财政局、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各级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从本院公务经费中支出;                      

第六章 培 训

  第十二条  对聘用制书记员(辅警)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政治部应根据本院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年度聘用制书记员(辅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的培训,根据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培训课程和培训内容根据聘用制书记员岗位的职业特点确定,主要包括综合素质、法律知识和职业操作技能,如诉讼程序制度、聘用制书记员工作流程、职业道德、检察工作纪律、文书送达、卷宗归档、司法礼仪、内勤管理等;

  第十四条  政治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的培训工作。对新录用的聘用制书记员(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对在职的聘用制书记员(辅警)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培训。平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观摩庭审、技能竞赛、业务考试等方式进行。培训应着重于提高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十五条  聘用制书记员(辅警)在培训期间的考核成绩和鉴定报告应存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聘用制书记员等级晋升、评先评优或继续聘用的依据;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的劳动合同、考察表、体检表等档案资料由政治部负责保管;

第七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纳入聘用制书记员(辅警)年度绩效考核奖励管理;

第十七条  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的年度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的考勤和奖惩制度遵照2019年度6月制定的《道孚县人民检察制度汇编》执行;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以德、能、勤、绩为标准进行考核,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发放绩效奖金;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由政治部向聘用制书记员(辅警)公开反馈,并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调整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等级、工资、奖励以及辞退的依据;

第八章 辞退、辞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严重违反本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制书记员(辅警)管理与考核办法;

  ()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本院工作造成损害或严重影响本院形象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的;

  ()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无故旷工3天的;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聘用制书记员(辅警)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其所在部门和政治部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在三十日内予以答复,答复之前,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二条  解除聘用制书记员(辅警)劳动关系,由政治部提交党组研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和考核办法经党组研究决定后,同时报州院政治部、道孚县委政法委、道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道孚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与考核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2020110